宗教建築輔導合法? 國土署:地方政府數十年未積極處理

by yimedia1234

台新社新聞中心報導           

有關新北市既有寺廟於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將無從合法化案,國土管理署16日澄清,國土計畫不影響宗教建築輔導合法,強調既有宗教建築本就可循現有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用地變更。

《自由時報》16日報導,新北市隨處可見大大小小的寺廟,僅九三九間登記在案,另有約三千個隱身在民宅的神壇,無法取得合法登記,成為管理的灰色地帶。新北市長侯友宜日前在市政會議表示,內政部預告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規範,未來實施後,可能許多寺廟無法合法,而且會一直遭受罰款。而依據國土計畫法草案,未來若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,依情節輕重訂定不同罰則,最低處以六萬元罰鍰,最高五百萬元。

對此,國土管理署澄清,國土計畫不影響宗教建築輔導合法,強調既有宗教建築本就可循現有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用地變更。但部分宗教建築位於不適合的土地區位,如位於山坡地、環境敏感等區域,因涉及水土保持、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,且位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者,依法本就無法申請土地變更。

此外,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已研擬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方案,待行政院核定後,國土管理署也會納入「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草案,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,繼續推動相關輔導措施。

國土管理署表示,長久以來,地方政府一直未能依據現行申請合法機制落實輔導工作,導致此問題累積長達數十年未解,呼籲新北市政府應針對既有寺廟問題給予更積極的協助,並重申許多土地議題,地方政府本該基於權責來協助民眾辦理,而非將問題都歸咎於國土計畫法上路。

國土管理署進一步說明,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可以作宗教建築使用的甲種、乙種、丙種建築用地、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,未來均可供宗教建築繼續使用。

此外,國土管理署考量宗教寺廟為國人重要心靈涵養場域,其坐落區位應儘量靠近人口集居地區,以方便就近參拜,目前研訂之「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草案,初步規劃以城鄉發展地區(第2類之1、第3類)及農業發展地區(第4類)為宗教建築申請新增使用的區位;另在國土計畫框架下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可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輔導方案後,評估另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,兼顧國土保育與民間宗教信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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