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新社新聞中心報導
立法委員郭昱晴今(12日)於立院進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時,向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提出質詢表示,憲法法庭與大法官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人民、確保人民不受違憲行為侵害,據司法院統計顯示,受理案件中96.69%都是人民聲請案,「保護人民權利」就是憲法法庭的核心功能。
郭昱晴表示,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保障機制的核心,其運作依據《憲法訴訟法》第1條審理六個類型的案件,而今年10月內政部聲請宣告「中華統一促進黨政黨解散案件,就是其中第四樣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」首例。此外,民國99至113年間,更有多起殺人、強盜、跨國人口販運等案例。
對此,劉靜怡表示,統促黨案件未來可能進入憲法法庭,基於司法倫理要求,大法官不能提早過度揭露心證的原則,不針對個案回答。然而,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符合特定要件,實務操作上也並非一定會受理,案件亦要有憲法重要性、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。憲法法院是特殊救濟程序,也是對一個國家維護民主憲政制度最重要的地方。
郭昱晴說,憲法法庭與大法官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人民、確保人民不受違憲行為侵害,司法院112年統計也顯示,受理案件中96.69%都是人民聲請案,她以113年憲判字為例,第6號「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」與第7號「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」,都成為人民自力救濟的最後防線,在人民聲請案比例極高的情況下,大法官如何看待有陷司法資源與時間的運用,就極為重要。
劉靜怡對此回答,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正後,人民權利救濟的案子增加很多,但到目前為止憲法法庭資源都是不足的,這部分就需要司法院與立法院在預算上合作努力;要成為現代民主憲政國家,憲法法院受人民尊重是重要的,因此效率也很重要,過去很查一段時間因為大法官人數與制度的關係,造成很多「死案」,導致人民不信任司法能力,要改變這一點,有賴大家一起努力。
郭昱晴表示,在野黨欲提出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正草案,將憲法裁判計算大法官人數的規定由「現有總額」修正為「法定總額」,並將裁判作成門檻提高至法定總額的2/3,實有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疑義。劉靜怡回答,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,做為未來司法者,尊重院政治部門協調而不便置喙;而就學理上而言,若要進行以上所述的修法,應該要有好的配套,確保實質運作可能性。
郭昱晴也針對「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期僅有30年」的規範提出疑問,他提到,近期出現不少兒少性侵害案件,更有案例是受害時年僅7歲,現年32歲欲提告時,卻因當年《刑法》追訴期限只有20年而無法提告的狀況。根據統計,性侵被害人超過一半是18歲以下,且其中高達八成都是熟人加害所為,其中權力不對等、被害人恐懼等因素,都造成相關追訴期規定無法保障受害者權益的狀況。劉靜怡則回應,目前《刑法》追訴期限問題,爭點在於並未考量特殊情況如被害者年幼、與加害者間有緊張或權勢關係等,她個人在學術立場是認為有追溯空間,今年有立委提案,法務部也有回應,未來應如何處置,還須進一步行民主審議協調。